本报北京8月30日讯北京市对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办法作出重大改革,审判长、独任审判员将有对案件审理裁判的职权。
由于北京的特殊地位和作用,选拔审判长的条件中的学历将略高于最高法院。同时对一些资深法官,作出稍降学历但延长任职年限的规定。
改革后,审判长的权利将加大。院长和庭长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对案件所做的裁判,与院、庭长有不同意见的,可向院、庭长提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,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决定,审判长在案件审理中所增加的权利,有利于确保完成任务和保证案件质量。同时,也严格了审判长的职责。审判长不仅要经过严格的筛选,当选后还将加强监督。对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进行日常及年终考核,并建立考核工作档案。考核结果成为奖惩的依据,高院提出要求:各级法院要积极落实最高法院关于“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院、庭长担任审判长审判案件”的要求。